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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恶性肿瘤需经病理诊断才可使用抗肿瘤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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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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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引发抗肿瘤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指标(2021年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函〔2020〕487号),指导医疗机构科学设定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标,提高抗肿瘤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国家卫健委制定并发布了《抗肿瘤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指标(2021年版)》。




文件在指示5:使用抗肿瘤药物患者的病理诊断和检测率中提到原则上,经组织或细胞学病理诊断确诊或特殊分子等病理检测成立的恶性肿瘤,才有指征使用抗肿瘤药物和抗肿瘤靶向药物。单纯依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和影像学结果得出临床诊断的肿瘤患者,没有抗肿瘤药物和抗肿瘤靶向药物的使用指征。
病理诊断一直被称为肿瘤诊断的“金标准”,此文件一出,更加巩固了病理诊断在肿瘤诊断方面的权威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病理诊断作为恶性肿瘤诊断的唯一标准,足以看出对病理诊断的重视程度。
以下是《关于引发抗肿瘤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指标(2021年版)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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